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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闯关打砸收费站 三男子被判缓刑
www.tootooshopping.com 】 【 2016-06-07 11:10:14 】 【来源: 遂宁晚报 】

  2012年9月28日,货车司机涂某甲酒后驾车强闯收费站。当车行驶了一段路程后,涂某甲及车上的两名乘客涂某乙、涂某丙三人又赌气回到收费站,一起砸了收费站,并追打收费员王某。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涂某甲、涂某乙、涂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分别被处缓刑。

  三男子酒后强行闯关 赌气掉头打砸收费站打伤收费员

  2012年9月28日凌晨1时许,涂某甲、涂某乙、涂某丙三人在射洪县太和镇喝酒后,由涂某甲驾驶车牌号为川B×××95红色货车搭乘涂某乙、涂某丙从射洪县城经涪江三桥往大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涪江三桥收费站时,涂某甲对收费员说:“我就是大榆镇人,凭啥要给过路费嘛?你还是赶快把我们放过去!”

  收费员王某拒绝了涂某甲的要求,涂某甲一气之下驾着货车强行闯关通过。

  车行至大榆镇河坝,三人觉得不解气,商量再闯关。当三人再次回到涪江三桥收费站时,涂某甲下车将收费站的玻璃打烂,三人将收费岗亭玻璃、收费栏杆等物品砸坏,并追打收费员王某。王某一路逃跑躲进了收费站监控室,三人将监控室玻璃砸坏后进入室内继续殴打王某,打斗过程中致王某左手受伤。

  三人离开收费站后,王某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后经警方鉴定,王某构成轻伤。

  三人主动赔偿收费员11万元 二审后分别被判缓刑

  三人被捕后,主动赔偿射洪县蜀通公司人民币4500元;2013年,三人赔偿收费员王某人民币110000元。

  射洪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涂某甲等三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一审判决被告人涂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被告人涂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涂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得到判决书后,三人不服,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案发后,上诉人涂某甲等三人犯罪后自动投案,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人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具有认罪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依法可在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同时宣告其缓刑。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涂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涂某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涂某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记者 黄尧 实习生 王镅)

编辑:雍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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