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射洪法院徐堂富法官做客县广播电台《以案释法》栏目
www.tootooshopping.com 】 【 2018-05-04 16:43:00 】 【来源: 遂宁长安网

  主持人:hello,各位亲爱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这里是调频94.9兆赫,射洪人民广播电台为您直播的《以案释法》,我是主持人小静。在今后的节目中小静会为大家陆续请到射洪县人民法院的法官们,听众朋友们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830113,参与到节目中,在线咨询法官们相关问题,他们也将对朋友们提出的法律问题一一进行在线解答。
  
  好,听众朋友们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很荣幸请到了射洪县人民法院太乙法庭庭长——徐堂富法官,徐法官来给我们的听众朋友打个招呼吧。
  
  徐法官:收音机前的听众朋友们大家好,很高兴能在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中和大家做在线交流……
  
 
  
  4月28日,射洪法院太乙人民法庭徐堂富庭长通过FM94.9射洪县人民广播电台《以案释法》栏目,就离婚案件中涉及子女扶养问题与听众朋友们进行交流分享。
  
  主持人:徐法官,首先请给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我们人民法庭主要处理哪些方面的矛盾纠纷,可以吗?
  
  徐法官:好的。根据相关规定,人民法庭主要审理辖区内的各类民事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从办理案件的种类来讲,在人民法庭办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数量最多,约占总案件的60%-70%,其余的案件主要包括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人身损害、相邻纠纷等与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矛盾纠纷。
  
  主持人:刚才你讲到人民法庭处理的案件中,婚姻家庭类案件达到了总案件的60%-70%,说明婚姻家庭纠纷确实是困扰着许多的家庭。我们知道在夫妻离婚的纠纷中,孩子抚养权的归宿一般是父母双方争议的一个重要内容,不知道法院关于孩子的抚养权一般会如何处理?
  
  徐法官:人民法院在离婚案件中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首要的原则是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具体来说,法官首先会主持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问题进行调解,如双方能协商一致,则根据双方调解意见处理。如双方无法达成调解,根据法律规定,对于2周岁以下的孩子,一般应随母亲生活,但以下三种情形除外: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亲生活的。对于2周岁以上的孩子,则是由法院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考虑父母双方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父母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另外,对于10周岁以上的孩子,判决时还应当征询孩子愿意跟谁共同生活的意见。
  
  主持人:如果夫妻离了婚,孩子由夫妻一方直接抚养,那么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怎样的义务呢?
  
  徐法官: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一方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当承担必要的子女抚养费。此外,如子女因重大疾病或是意外伤害等需要大额费用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也是有承担相关费用的义务的。
  
  主持人:那么子女抚养费一般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怎样进行支付的呢?
  
  徐法官:子女抚养费的数额以及支付的方式,一般可以由父母双方协商确定。如无法协商一致,法院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父母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也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抚养费一般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也可一次性给付。
  
  主持人:我们刚才说了夫妻离婚时,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也应当承担子女抚养费,那么没有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对孩子享有怎样的权利呢?
  
  徐法官: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因为离婚当事人对自己和子女的实际生活情况有更加深刻的了解,双方自行协商达成的探望意见大家感情上更容易接受,这样既可以保护没有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让孩子的利益得到保障。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探望权的问题时,也是首先会尽量引导当事人双方协商达成探望子女的一致意见,如确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在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的原则下,就探望的时间、方式和次数等问题作出判决。
  
  主持人:如果法院判决后,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仍然拒绝另一方探望子女,或是故意给探望子女设置障碍,让另一方无法探视子女,那么无法探视子女的父亲或母亲应该怎么办呢?
  
  徐法官:我国《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根据该规定,如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拒绝执行法院的生效判决书或调解书确定的协助探望子女的义务,另一方父母可依据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但是正如我在前面所讲,探望权的行使也是以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大前提的,所以法院的强制执行不能以孩子为对象,不能强制把孩子送到什么地方,只能依法对拒不配合的孩子父亲或母亲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处以罚款、拘留等措施。
  
  主持人:父母离婚时确定了子女的抚养权归父亲或母亲一方后,孩子抚养权是不是就一直不能改变了呢?如果离婚后抚养孩子的一方家庭发生一些变化,不利于孩子的成长了,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吗?
  
  徐法官:如果在夫妻离婚后一方的具体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双方是可以自行协商变更子女抚养权的。如果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父母如有证据证明具有上述四种情况之一的,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子女的抚养权。
  
  主持人:我们知道除了到法院起诉离婚,也有许多夫妻选择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时所达成的关于子女抚养的协议是否有效呢?我这里有一个听众朋友询问的问题:小张现在10岁,小张的父亲张某和母亲李某在3年前因为感情不合离婚了,二人协议约定小张由母亲李某抚养,父亲张某每月支付子女抚养费1000元。但是,张某与李某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小张的抚养费,现在小张的生活学习费用都是李某独自承担,请问李某应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利呢?
  
  徐法官:本案中,小张的父亲张某虽然与小张的母亲李某离了婚,小张由其母亲直接抚养,但张某仍然有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张某与李某在办理离婚登记时自愿约定了每月支付小张抚养费1000元,该约定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张某应当履行。现张某违反约定不履行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小张可以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抚养费,因为小张系未年人,李某作为小张的监护人可以代小张进行相关的诉讼活动。在法院判决张某支付子女抚养费后,如张某仍不支付,小张则可申请法院对张某进行强制执行。
  
  主持人:前面我们说了如果父母离婚,则没有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当承担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义务。但一位姓王的听众朋友告诉我,她和丈夫婚后生育了一个女儿,现在丈夫常年在外工作不回家,也不没有给家里钱,女儿全靠她一个人抚养。她多次要求丈夫给孩子的生活费,但丈夫均不理不睬。王女士现在心里还是对丈夫有一定的感情,不愿意离婚,同时也担心离婚会对孩子造成伤害。那么这种情况下,王女士应该怎样来要求丈夫给孩子抚养费呢?
  
  徐法官:很多人认为只有在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问题,其实不是这样的。不管父母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是离婚后,父母的抚养义务都不能免除或中断。我国《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王女士所说的情况,王女士与丈夫二人现在处于分居生活的状态,且二人的收入没有共同管理使用,王女士的丈夫不支付女儿抚养费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使王女士不愿意和丈夫离婚,也是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丈夫给付子女抚养费的。但是必须注意,王女士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要求丈夫支付女儿的抚养费,因为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是未成年子女的权利。王女士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应当以女儿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亲给付抚养费。
  
  主持人:我们说抚养子女,一般情况下都是指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我这里有位姓何的听众朋友询问了这样一个问题:贾先生的父亲已于前几年因病去世了,母亲黄某也与他人另行结婚组建了家庭。两年前贾先生很不幸患了尿毒症,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也没有经济来源,现在贾先生全靠国家的低保补助和奶奶的照顾生活,母亲黄某对贾先生不闻不问,也没有给付任何费用。贾先生现在年龄已20多岁了,不知道在法律上贾先生的母亲黄某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徐法官:给付子女抚养费,一般情况下主要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但是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读的;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贾先生虽然已年满十八周岁,但他现确实因病丧失了劳动能力,其收入不足以维持正常生活,贾先生的母亲黄某如无特殊情况,仍应当承担必要的抚养费。如黄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贾先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黄某给付必要的抚养费,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主持人:好听众朋友,感谢徐法官法官今天做客我们的演播厅。现在离婚在一定程度上确实普遍存在,但是离婚仍然是一件大事,离婚不只是夫妻两个人的事,或许夫妻离婚后还有机会重新组建家庭,但对孩子来说,失去的母爱或父爱都是无法弥补回来的,单亲家庭的孩子往往会产生自闭、自卑、自责、焦虑、抑郁等诸多的心理问题,给孩子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伤害。婚姻就像一艘在大海上航行的船,经营和维护婚姻是夫妻共同的责任,夫妻之间应相互忠诚、相互包容,生活中多些关心、多些理解、多些尊重,少些猜忌、少些抱怨、少些谎言,夫妻共同努力战胜生活中的风风雨雨,确保婚姻之船始终驶向幸福的未来!好,听众朋友今天的以案释法节目到这里就要跟您说再见了,听众朋友如果生活当中有什么急需解决的法律问题,都可以拨打我们的热线电话6830113,前来咨询。好让我们再次感谢徐法官今天做客我们的演播厅。
  
  徐法官:好,听众朋友希望今天跟大家探讨的法律问题。能对大家以后生活有所帮助。

编辑:冯佳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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